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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永流教授和小文教授都能结合个案进行论述,尽管一位所举的是发生在本土的两例案件,而另一位所举的是发生在美国的两例案件。
以法哲学基石范畴权利为中介构建幸福判准系统,还应当注意防止权利话语的无限扩张状况。但是,自由主义学说自身的弊端亦可能成为幸福实现的障碍。
亚里士多德认为,最能够为民众带来幸福生活状态的政体是贵族制政体。自由尤其需要与秩序共同存在且协同作用。其实,幸福指数系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性判准体系,即在法治运行的诸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诸个环节中都审慎考量幸福因子的变动状态,并始终坚持贯彻幸福范畴的人性关怀。权利范畴能够成为幸福实现的中介因素,其原因在于权利范畴自身所蕴含的制度与规则的支撑性,即权利范畴是以法律规范体系的诸种具体规则作为实际支撑的。自由是法所追求的重要价值理念,亦是法哲学的经典范畴之一。
西方思想传统中,存在着三大类型的幸福命题,即快乐即幸福、幸福即需要得以满足的心理体验和幸福即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16]。人的个体性的幸福寓于人的整体的类生活之中。事实上,围绕健全农村基层民主政治、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促进农村社会全面发展的目标,在农业建设的各个方面,法学理论研究都是大有作为的。
由于社会结构暂时处于失衡状态,社会价值取向日益多元化,旧有的社会规范还没有完全退出历史舞台,新的社会规范正在但尚未得到普遍认可,社会冲突和社会失范现象便会经常发生。【参考文献】 [1]冯友兰.中国哲学史[M].(下册),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343. [2]陈晏清.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论[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8.18、328. [3]张瀛等.聚焦新经济[M].北京:地震出版社,2000.39. [4]陈泉生.21世纪法制研究:可持续发展与法律变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65-266. [5]李龙,汪习根.国际法与国内关系的法理学思考[M].现代法学,2001(1). [6]费孝通.九访江村.江村农民生活及其变迁[M].兰州:敦煌文艺出版社,1997.268. [7]文正邦.论西部开发法治[J].重庆法学,2001(1). 进入 付子堂 的专栏 进入专题: 社会转型 法律转型 政治文明 知识政治 应用法理学 。马克思主义经典法律学说的确有其可取之处,其实这也正是它的理论魅力之所在。所以,需要继续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法治国家所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系统研究,给以科学论证和智力支持,做出合乎中国国情的理论设计和艰苦努力。
但是,当21世纪来临之际,人们开始反思过去,对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态度也逐步而显著地发生了变化。作者强调,政治文明就百一种知识政治和法治政治,知识经济必然要求知识政治,适应新经济的新法制是政治文明的表现。
[3]因此,21世纪将是一个新经济世纪,或者说就是知识经济世纪。其实,全球化不仅仅涉及经济过程,而是包含着政治、文化、法律、制度等多方面的内容,意味着人类活动已跨越民族国家界限而相互融合。同时还要看到,构成中华民族大家庭的56个民族,都有各自的文化发展史,民族法资源相当丰富。然而,在当代中国法学界,长期以来对法律与社会这一课题的关注程度十分不够。
因而,法学理论研究应高度重视和研究知识经济与法制的关系,为知识经济条件下的法律创新做出科学的论证和引导。现在,已有学者提出了西部开发法治的概念。甚至可以说,民事、刑事等部门法学中的许多课题都是在这一大的理论前提之下形成的。实际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举,正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一个必然要求和极其重要的研究课题。
法学界对其中的一部分问题有所研究,并提出了许多很好的对策性建议,对法治问题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相应的成果。现在,在有些国家和地区,法律与社会甚至已成为法学院的一门极其重要的课程。
)但是,相对而言,法学界对社会转型问题研究得非常不够。3.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法律问题 20世纪以来,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加速推进了文明发展的进程
这个宪法所建立的是君主立宪制,而不是民主共和制。法律监督是一个重要的法学基础性课题,而宪法监督模式研究又是法律监督理论的核心。至于如何监督则付之阙如。可见,宪法委员会的职权非常有限。其次,尽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法国宪法委员会都行使着违宪审查权,然而二者行使该项权力的方式却大相径庭。联邦最高法院根据美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和1789年的《司法条例》于1790年成立,最初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5人共6人组成,1807年增加到7人,1834年增加到9人,1864年又增加到10人,1869年国会法令规定由一名首席法官和8名法官组成,迄今固定为9名。
),于是,以宪法委员会为执行违宪审查专门机构的制度最终在法国确立起来了。这方面最明显的表现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查的过程是公开的,而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活动却是秘密的。
诉讼当事人要参加最高法院所主持的诉讼过程,而宪法委员会仅仅是内部审查,只有各个委员才有权参加。他还认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互相纠葛,若在这三机关之外设立一个专门行使审查权的机构就可以避免种种弊端。
他是从维护法院的独立性这一角度来论证违宪审查权的。汉密尔顿指出,在分权的政府中,司法机关为三权中最弱的一个,因为它既无行政部门的军权,也无立法机关的财权,便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
(注:李昌道著:《美国宪法史稿》,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53~164页。美国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互相分立又相互制衡。中国实行立法机关的违宪审查制,维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但就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我认为还必须增加一些完善措施。因此,我们可以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法国宪法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的身分上来看二者在性质上的差别。
法国的宪法委员会纠正违宪于法律颁布之前,就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美国司法审查的弊端,然而,宪法委员会独立于议会之外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大权掌握于极少数政治家的手中,容易损害议会的地位。)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著名政治家斯西哀耶士分析了司法审查制度模式的弊端,认为违宪审查权通过普通法院行使司法权的方式进行,就必须是法律在实施过程中造成侵害后果,由直接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诉讼以后才有权进行审查。
法国宪法委员会进行所谓抽象的原则审查或叫预防性审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主要是结合对具体诉讼案件的审理来审查适用的法律、法令是否违宪。
(注:《法国宪法》(1958年9月28日公民投票通过),第62条。司法审查制度至今仍行之有效。
从史学的角度考察美、法两国殊异的宪法监督模式,并从理论上分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法国宪法委员会两种宪法监督模式的差别之所在,对于完善中国的相应制度应当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二) 为了更进一步从理论上比较美国和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有必要考察联邦最高法院与宪法委员会的区别所在。法国《宪法委员会机构设置法》第二章规定:当宪法委员会宣布一项受审查的法律包含了违反宪法的规定,并且该规定与法律是一个不可分开的整体,那么,该法律不得予以公布。宪法对于提交审查的主体有严格的限制,即只有共和国总统、内阁总理或两院中任何一院的议长才有提交审查权。
这种司法审查制的优点在于,能够保证司法权的独立,防止议会专横,司法首先应做到司宪法。在充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之前,他就极力主张司法审查原则和权力列举主义,认为如果国会制定一种法律,为任何列举权力所不准许者,则法官必视此种法律与美国宪法相抵触而宣告其无效。
而其缺点则是就事论事,如果无人起诉,那么即使明知法律违宪也不能够审查,这就容易导致司法外的违宪现象畅通无阻。自从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问世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陆续以不同的形式,建立了审查一般立法或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通常称为违宪审查或合宪性审查,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地位。
当宪法委员会宣布一项议会受审查的法律包含了违反宪法的规定,则该规定不得由制定它的议会加以适用。中、美、法这三种违宪审查制度模式各有其优劣之处。